市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等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建设行业的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市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的测量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全国、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制定地方价格估价表,发布造价信息;对全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进行监督管理。
(四)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安装;指导住宅装饰装修等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全市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对外建筑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业务;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及制品的开发和推广工作。
(五)负责城市建设工作;管理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及主次干道的环境卫生、城市公共交通、城市雕塑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市区排涝工作;管理城市园林和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指导全市风景 名胜区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村镇建设工作;负责城建监察工作。
(六)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参与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管理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和管理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制定全市建设行业人才引进、人才培训规划和计划,指导全市建设行业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组织开展委属各单位的内审工作。
(十一)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二)指导管理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统计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的体制改革;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各县(市、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