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整治措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对清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要书面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要制订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落实整治资金,明确整治期限和责任人,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治,直到隐患排除。
(二)加强督促检查
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有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环境安全管理保障机制与体制,提高风险排查、整治预防、信息研判、预测预警、快速反应水平,促进企业承担保障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落实防范措施,严厉查处和打击环境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坚决杜绝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各县市区要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