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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6195 作者:佚名
导读: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6月30日阜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我受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多年来,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我市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地面沉降以及地下水水质恶化等环境地质问题日益突出,现有的法律、法规又难以解决我市地下水保护、开发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6月30日阜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我受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多年来,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我市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地面沉降以及地下水水质恶化等环境地质问题日益突出,现有的法律、法规又难以解决我市地下水保护、开发、利用和节约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加强地下水保护工作,合理开发地下水,切实解决地下水超采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一部关于地下水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前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讨论和论证,积极推动和指导条例起草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后,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条例草案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审查,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的审查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的审查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初稿。再次报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审查,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立法专家论证会、立法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修改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稿。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后向市委常委会进行了汇报,根据市委常委会的研究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稿。市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利用、节约保护与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和原则。条例规定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地下水保护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2.关于地下水规划。条例明确了地下水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要求,规定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划定方案,制定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关于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履行报批手续;在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开凿新的取水井,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限期封闭。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关于地热水和地源热泵系统建设。条例规定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取用地热水。禁止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5.关于节约用水。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方案,落实节水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采取措施推进再生水利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6.关于地下水保护与治理。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的职责,对如何防止地下水污染做了具体规定,要求地表水源替代地下水工程建成后,除保留部分地下水井作为应急备用和特殊需要用水外,供水区内其它自备井应当封闭。(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7.关于监督与管理。条例规定水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实现水位、水量、水质等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公开,同时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也做了具体要求。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地下水管理目标考核制度。(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8.关于法律责任。第五章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设立了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主要针对违法取水、造成地下水污染、节水设施不达标、不利用再生水、计量设施未安装或者运行不正常等方面内容,设定了处罚条款,同时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八种违法情形也设置了处罚条款。

条例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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