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6月30日经阜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此前,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批准工作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委员会对送请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在阜阳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前均作了全面认真的研究,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提出6条修改建议和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后提出37条修改建议和意见。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还应邀派员参加了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立法论证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和意见基本被采纳。《条例》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法规不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将《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2016年7月15日下午,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汇报,决定将《条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