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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尊敬的胡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国务院于2013年10月颁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建部于2015年1月颁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对城市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但我市目前没有排水与

尊敬的胡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国务院于2013年10月颁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建部于2015年1月颁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对城市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但我市目前没有排水与污水处理方面的法规,在排水许可管理方面刚性约束不够,排水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管理措施不尽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受限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主、次污水干管建设缺位,污水收集率低,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标准偏低,硬化地面与透水地面比例失衡,城市排涝能力难以满足城市规模快速扩张的需求。

二是污水支管存在错接、漏接问题。城区部分雨水、污水支管相互混接,污水支管未能全部接入污水主、次干管,导致污水不能全部收集、处理。

三是非法排水和危及、损害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较为普遍。一些排水户将未经预处理的建筑施工泥浆、餐饮油脂、洗浴污水等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公共排水设施被占压、堵塞、损坏等情况屡禁不止,影响城市排水管网运行安全。

四是排水设施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监管薄弱。目前,市住房城乡建委作为我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设施规划、验收等重要环节缺乏有效监管手段,排水设施一旦出现问题,不仅造成投资浪费,还会增加后期运营维护成本。

五是自建排水设施维护管理缺位。由于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目前阜城部分住宅小区、商业中心、写字楼等排水户不能按照规范要求对自建排水设施(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驳部分)进行专业维护管理。

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排水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2017年初,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并成立了《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立法起草工作方案,立足于我市近年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实际,就相关问题广泛征集委属有关单位以及排水大户的意见建议,并先后赴无锡、昆明、武汉等地进行考察调研,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形成后,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上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法学、法律事务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经多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于6月19日报送市政府审查。

按照立法程序,市法制办将《条例(草案送审稿)》发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市政协社会法制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以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征求意见;通过市政府网站和阜阳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各方面意见,市法制办对送审稿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市法制办于7月21日组织召开三区政府,市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立法调研座谈会;7月24日上午,召开阜城排水户代表参加的立法调研座谈会;7月24日下午,分2组分别赴太和县、阜南县开展立法调研。7月26日,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王玉峰主持召开立法协调会,听取《条例(草案)》起草和审查情况汇报以及各单位的意见建议。此后,按照立法协调会议要求,市法制办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在充分调研、座谈、专家论证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市法制办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认真研究斟酌修改。2017年8月2日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利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及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总计四十一条。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管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内涝防治。第五条厘定了市、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理顺了我市排水管理体制。第六条设定了违法排水行为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并规定对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关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和建设。《条例(草案)》第七、八、九条明确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内涝防治专项规划以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的编制部门、规划和计划的批准程序。《条例(草案)》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明确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求。《条例(草案)》第十六、十七条明确了城市排水设施验收标准和相关要求。

(三)关于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利用。《条例(草案)》第十八、十九条明确了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需要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及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内容。《条例(草案)》第二十、二十一条明确了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监管要求。《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在汛期或发生突发情况时,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等内容。《条例(草案)》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明确了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的职责,以及在哪些情形下应当使用再生水。

(四)关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及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确定方式。《条例(草案)》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主要明确了维护运营单位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维护运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抢修、安全作业等方面的要求。《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危及、损害排水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五章针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等,设立了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主要是针对排水管理,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危及、损害排水设施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以确保该《条例(草案)》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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