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工程的经济效益是指其减免的洪灾损失和增加的土地利用价值,而防洪体系的经济效益是指防洪体系内所有防洪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协同作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总和。根据SL206—98《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在对防洪体系进行经济后评价时,已成防洪工程产生的经济效益应采用实际发生年法,即根据水文资料,选取一段资料比较完整、代表性较好,并具有一定长度的实际典型年系列,然后采用有、无对比法,即防洪体系的经济效益是指假定无防洪体系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洪灾损失与有防洪体系情况下实际的洪灾损失的差值。它主要包括防洪经济效益与排涝经济效益,其中防洪经济效益考虑防洪体系所减免的因洪水漫溢堤顶或因堤身质量不达标引起破圩而造成的淹没损失,防洪体系所减免的因地区暴雨而致使防洪保护圈成涝的损失则划归排涝经济效益考虑。上述计算方法从写入规范实施至今,经历了多方的理论认证和充分的实践检验,理论清晰、简单易行,在水文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调查充分的情况下,计算结果可靠。
防洪经济效益包括防洪直接经济效益与防洪间接经济效益,其中防洪直接经济效益是指通过防洪工程减少的洪水淹没损失,如农作物淹没损失,房屋、设备、物资、工程设施的毁坏损失和工商企业因淹停工或停业少创造的社会财富等;防洪间接经济效益是指由于资料不足难以准确计算或难以量化计算的经济效益,如抗洪抢险物资和人力的投入、洪涝灾害对农、林、牧业的滞后影响,造成次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的效益降低以及公路、铁路、邮电等的运输中断造成的损失等。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防洪区计算因子的确定。分析考证计算地区各防洪分区的自然状况、水文特性、防洪能力、防洪工程情况、历史洪水资料及淹没情况等。调查分析各防洪区的主要洪水威胁来源,并由等高线地形图确定各防洪分区在基准年(即防洪体系建设实施前)若遭遇与计算年同样水情时的破圩淹没面积,同时整理洪灾损失资料得到防洪体系建设期及运行期内历年的实际淹没面积。统计各防洪区不同堤段在基准年的最低堤顶高程,以及对各防洪区存在洪水威胁的河道代表水位站的历年最高水位资料。
(2)防洪区淹没的判别与减淹面积的计算。防洪分区淹没的判别标准为:在某一计算年份,若对某防洪区造成洪水威胁的某一河道代表水位站的年最高水位高于基准年该河道堤段防洪墙的最低堤顶高程,则认为若无防洪体系的实施,该防洪圈在此计算年份将淹没,取应淹面积为破圩淹没面积,减淹面积为应淹面积与当年实际淹没面积之差。
(3)单位面积综合损失值的确定。以计算年的社会经济状况为基础,以统计年鉴为主要依据,辅以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求得各类财产的单位面积社会资产值。
洪灾损失率是计算洪灾经济损失的关键,通常是指受灾地区各类财产的损失值分别与灾前(正常年份)各类财产值之比 。SL206—98《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中对洪灾损失率的确定有如下建议:洪灾损失率应根据近年实际出现的洪水受淹情况按洪灾损失的种类,分别进行调查、统计、计算分析确定。例如,农作物的洪灾损失率应根据减产值扣除因灾少开支的生产费用后的损失值,与正常年份产值之比计算;工程设施洪灾损失率,分别按各类工程设施的受损部分恢复到原来情况所需要的修补费或重建费与灾前工程设施价值之比计算;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洪灾损失率,按其性质、耐水程度、抢救难易等的差别分别计算等。在参考以上洪灾损失率计算方法的基础上,结合计算地区的实际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并与类似地区的洪灾损失率计算成果进行对比,从而确定各类财产的洪灾损失率。单位面积综合损失值为各类财产的单位面积社会资产值与各自洪灾损失率乘积之和。
(4)防洪经济效益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B=(A应淹-B实淹)×R
式中:B为某计算年的防洪直接经济效益;A应淹为无防洪工程时可能淹没的面积;A实淹为有防洪工程时实际淹没面积;R为单位面积综合损失值。防洪间接经济效益涉及面广,范围无明显界限,且内容繁杂,层次深度难定,精确定量计算困难,现阶段尚无成熟的计算方法。参考SL206—98《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有、无防洪工程情况下的间接洪灾损失可以根据调查统计资料,按照其相当于直接洪灾损失的比例来计算。防洪规划实施后防洪体系经济效益的计算期包括规划实施及实际运行期与规划预计产生效益期,在计算规划实施及实际运行期内的总防洪经济效益时可将各年按当年价格水平计算的防洪经济效益按较近期的某一不变价格水平换算后再相加,规划预计产生效益期内的防洪经济效益采用多年平均法进行估算。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