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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三章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2022/07/165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以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市场引导相结合。 其他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改建、扩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以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与市场引导相结合。

其他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改建、扩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按照本地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经费来源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制订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建筑用能系统的智能控制等改造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并按照规定将能源消耗情况和检测情况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耗电量、耗水量、其它能源消耗量等能耗情况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制度,依法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工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超过用电限额的征收超额附加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账户,专款用于建筑节能改造。超额附加费的征收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能耗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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