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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五章 奖惩措施

2022/07/167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八条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违反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反映或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

第三十八条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违反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反映或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建筑业的“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优良样板工程”等奖项的评奖。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应用目录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单位,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对利用废物生产建筑节能产品或者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建筑节能,建立建筑节能工作表彰和奖励制度。对在建筑节能研究、开发、管理和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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