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机关规章制度;承担文电处理、会务、机要、信息、保密、信访、综治、新闻宣传、文书档案、应急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重要工作事项;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章草案;指导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协调配合纪检监察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编制、上报、审查、审批;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及工程财务审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划转工作;指导监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及社团的财务活动;负责建设事业统计信息;负责工程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三)建筑业管理科
拟订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盟外建筑企业的入盟备案管理;负责建筑业执业人员注册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安装工程安全生产许可初审并实施施工安全监管;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及动态监管;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资质监管;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审批;负责盟外勘察设计单位入盟备案管理;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执业人员注册管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监督管理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建筑业统计。
(四)工程建设管理科
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监理、检测试验、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审批和人员管理;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审批并监督管理;负责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牵头督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拟订建筑节能与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建筑节能监管,指导民用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和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检测;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计划,负责节能专项资金安排。
(五)规划科
执行城市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编制城市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及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规划监察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风景区规划、城镇中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编制审查;负责盟本级“一书两证”审核、发放管理;负责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城市规划执业人员注册管理;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批;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雕塑、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六)城市建设科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道路、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地下管线、城建监察等工作;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等设施建设;负责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初步审查及有关工作;参与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信息工作。
(七)村镇建设科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旗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负责乡村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监督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各级重点镇建设;提出农牧民转移定居的住房政策建议。
(八)住宅与房地产管理科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住房价格及住宅品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屋权属、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交易、评估、经纪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拆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及房地产执业人员注册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盟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指导住宅产业化推进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规章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