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征用或拆迁时,用地单位应按此规定,对地附属物予以迁移并给予所有人以合理补偿。补偿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实际补偿过程中,通常根据它们本身建筑结构的好坏,按个数或按建筑面积的单位价值结合成新率,予以一定的补偿数。如绿地和草坪的补偿通常是按它们的占地面积和每平方米的造价来考虑经济补偿的,其它如门楼、水井、机井等也都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预以补偿。在会计核算时,借记“土地开发成本-—其它费用(×地)”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它应付款”科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