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开采特征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天然气净化厂尾气、油气处理与集输系统无组织逸散烃类废气,主要污染物为SO2和VOCs。随着中国含硫气田开发规模的扩大,天然气净化厂硫回收SO2排放量呈增加趋势。原油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装载、含油采出水集输与处理设施敞开液面、非正常与事故工况、设备与管线组件逸散、泄漏等排放大量的VOCs。
一方面已有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主要是针对较普遍的污染源和污染物而制订的综合型标准,没有考虑本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另一方面,随着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方面的技术进步,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也在不断降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排放限值也显宽松,不能满足行业大气污染物管控需求。因此,需要制定行业标准全面、全过程管控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该标准编制组于2004年1月编制形成了《标准制订实施方案及标准框架》并于2004年4月5日经《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实施方案及标准框架》讨论会讨论通过。标准编制组据此开展了下列工作,编制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3年11月,原环境保护部决定合并《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天然气净化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任务。
2014年9月,原环境保护部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次向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
2015年1月,原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标准审议会。
2017年10月,原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
2020年8月14日,国家标准计划《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945-Q-467)下达,项目周期12个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467(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8日,国家标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布。
2020年11月26日,国家标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批准。
2021年1月1日,国家标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实施。
国家标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规则起草。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梁林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