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测站布设
4.1.1 布设原则
—— 测站应布设在受陆源排污影响的海域范围内;
—— 测站的布设应覆盖或代表监测海域。
4.1.2 布设方法
水质测站以排污口为放射中心,按扇形布设。根据排污口的影响范围布设测站,测站数量一般不少于6个。
沉积物测站应从水质测站中选取,其数量应少于水质测站,但一般不少于3个。
生物测站应从沉积物测站中选取,其数量应少于或等于沉积物测站,但一般不少于2个。
4.2 监测频率与时间
水质监测一般每年4次,监测月份为3月、5月、8月和10月。
沉积物监测一般每年1次,监测月份为8月。
生物监测一年监测1次,监测月份为8月。
4.3 监测内容与项目
4.3.1 监测内容
必测内容为水文气象和水质;
选测内容为沉积物和生物质量。
4.3.2 监测项目
4.3.2.1水文气象
风向、风速、气温、气压、天气现象、水温、水色、水深、透明度、海况。
4.3.2.2 水质
根据该排污口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确定必测项目,同时监测pH、化学需氧量(COD)、盐度、活性磷酸盐、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铜、铅、砷、锌、镉、汞、硫化物、油类、悬浮物、叶绿素-a等。
4.3.2.3 沉积物(选测项目)
根据该排污口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确定必测项目,同时监测汞、铜、镉、铅、砷、石油类、硫化物、滴滴涕、多氯联苯等。
4.3.2.4生物(选测项目)
监测项目:石油烃、总汞、镉、铅、砷、六六六、滴滴涕、多氯联苯。
监测分析方法(包括采样和现场与实验室分析)详见《海洋生物质量监测技术规程》。
4.4 监测项目观测与分析方法
4.4.1 水文气象
水文气象观测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
4.4.2 水质
水质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
4.4.3 沉积物
沉积物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
4.4.4 生物
生物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