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承担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省级标准、行业标准及定额的执行;负责拟订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政策的监督实施。
(四)负责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的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质管理、市容环卫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养护管理和无形资产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负责限额以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建档案管理。
(五)承担指导规范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建设;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产管理和重点镇建设。
(六)承担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的责任。指导管理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建筑行业及相关企业资质和从业从员资格管理;负责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与其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的工程招投标、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及有形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政策的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城镇危房和报废房屋的认定,组织和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监管规范房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房产市场监管政策;负责住宅和房产业行业管理;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政策的监督实施;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和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政策及技术标准;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工作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鉴定与加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应用。
(十一)负责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法制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稽查工作。
(十二)承担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