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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
陕政发〔200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退耕还林(含草,下同)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一)我省从1999年实施退耕还林以来,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退耕区的农业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农民收入显著增加,退耕还林已成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亮点”工程。截至2006年全省共退耕还林3209.5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1528.8万亩,荒山荒地造林1590.7万亩,封山育林90万亩。随着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陆续到期,部分退耕农户生计将出现困难。为此,国务院决定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对退耕农户继续给予适当补助,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耕还林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退耕农户的关心,对进一步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学习宣传《通知》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切实抓好,采取多种形式,把《通知》精神宣传到广大干部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完善退耕还林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
(四)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中央制定统一的基本政策与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五)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我省长江流域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六)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集中力量解决影响我省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设立省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同时还要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根据各县退耕还林实施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分年度安排资金。项目资金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并与原有中央、省、市、县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四、强化配套措施,扎实推进退耕还林工作
(七)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各地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达到陕南人均1亩、关中人均1.5亩、陕北人均2亩—3亩基本口粮田的目标。对基本口粮田建设,每亩补助400元,补助资金由中央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解决。
(八)加强农村能源建设。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全省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农村沼气、薪炭林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陕南地区要适当发展小水电。
(九)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实行异地搬迁。重点在秦巴中高山区、白于山区和黄河土石山区等生态区开展生态移民,基本解决退耕地区农民生计和生态保护问题。对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
(十)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省级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支农惠农财政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确保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用。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允许退耕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
(十一)调整退耕还林规划。为确保我省“十一五”期间耕地不少于5800万亩,按照《通知》要求,从今年起,暂不安排新的退耕还林面积。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制订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
(十二)继续安排荒山造林计划。为加快我省绿化进程,推进生态建设,今后省上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继续安排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继续按原渠道安排种苗造林补助资金,并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在安排荒山造林任务的同时,全省各级政府要负责安排好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等工作,并安排相应经费。在不破坏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
五、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惠农政策贯彻落实
(十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原则。县、乡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狠抓落实。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退耕还林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四)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由综合规划和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分项规划组成,同时编制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方案。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综合整治,重点建设基本口粮田和农村能源项目。要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小型水利建设规划、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异地扶贫搬迁规划等相衔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由省、县两级编制。省级规划编制到县,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西部开发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共同编制;县级规划编制到村、到户,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共同编制。省级规划经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县级规划经设区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西部开发办、省财政、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批。
(十五)强化监督,严格检查。全省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农户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对不认真执行中央政策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十六)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省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农业、水利、扶贫、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负责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财政、林业、信用社等相关部门要协调行动,及时足额向农民兑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退耕还林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把这一项荫及子孙、惠及万民的工程建设好、巩固好、发展好,需要全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全省各级政府要从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推动这项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