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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2022/07/16171 作者:佚名
导读: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在建公路(以下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陕西省公路路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在建公路(以下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和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养管结合”的原则。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经其授权,由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按辖区分别实施。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成绩或举报、查处有功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公安、土地、城建、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林业、水利、电力、邮电等部门有责任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的义务,有检举、揭发、制止违章利用、侵占、破坏路产行为的权利。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七条

省、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内应设立路政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持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八条

公路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核发土地使用证,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栽设路田分界桩。

在建公路的红线控制,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由建设单位埋设红线控制桩。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九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具体分界点,由地(市)公路的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商定。属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的路段,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管理;属城市道路,由城建部门管理。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条

城镇过境公路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和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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