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正式实施。符合条件的“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有望得到重点保护。
《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分别从重点建筑保护和一般建筑保护两个方面,对该省的建筑保护工作加以规范。该条例明确建筑一旦被依法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应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条例规定,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可以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一)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二)反映本省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的;(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四)历史名人故居、旧居;(五)其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教育、艺术价值的。重点保护建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分四类不同级别实施分类保护。
在重点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内,条例要求,除因保护需要必须建设的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工程建设;而在重点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须由主管部门审批公示。条例还规定,若城乡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尚未被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的,应当停止拆除或者施工,并立即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进行重点保护建筑认定。
擅自迁移和拆除重点保护建筑的,条例规定,可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分别处以该建筑重置价一倍到三倍和三倍到五倍的罚款。
而对于文物、重点保护建筑之外依法建设的一般建筑,条例则要求“避免随意拆建”。“对既有建筑应当充分发挥其设计功能,根据使用状况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延长使用年限,避免随意拆建。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未达到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对于擅自拆除未达到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公共建筑的,公共建筑管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