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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改的决定

2022/07/16237 作者:佚名
导读: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八、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中“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内容。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经其检验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启用”的内容。 (三)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删去“房屋”,在第(三)项中增加“围垦河流”,增加第(四)项“设置拦河渔具”;将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八、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中“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内容。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经其检验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启用”的内容。

(三)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删去“房屋”,在第(三)项中增加“围垦河流”,增加第(四)项“设置拦河渔具”;将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删去第二十五条中“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投工、投劳”的内容。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侵占、损毁、盗伐河道防护林”。

(六)删去第三十五条中“建设项目竣工未经原审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投入使用”和“补办审查或者检验手续”的内容,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之后增加“采取补救措施”。

(七)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违章建筑、存放物料、堆积废弃物、围河造田等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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