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经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可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也可聘请法律、会计、评估等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上述所需费用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在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将本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