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共5章32条。
《办法》明确,电信设施,是指依法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交换设备、传输设备和配套设备,包括电信机房、基站、天线、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室内分布系统、发电油机、蓄电池和配套的市电引入线路等设备设施。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活动。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支持电信设施建设,有关的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设施建设开放。禁止收取进场费、分摊费等费用。
《办法》规定,规划和设计车站、机场、公路、铁路、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人防工程以及旅游度假、文化、体育、教育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统筹考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根据城乡规划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预留通信管线及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空间。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物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物的开发人、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
《办法》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侵占、破坏、损毁电信设施,擅自切断电源;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爆破、焚烧物品,打桩、顶管施工,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在埋有地下管道、通信光(电)缆标志的地面上倾倒具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擅自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电信设施保护标志;向电信设施抛掷物体;其他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由于建设施工造成电信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及时抢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废旧电信设施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如实登记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信息应当至少保存2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废旧通信电缆、铜牌、铝牌、蓄电池等电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