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报市“雁塔杯”奖的工程由创建企业提出申请或由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企业共同提出申请。由评选办公室对其评选资格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后,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雁塔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附后)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说明;
(五)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证;
(六)市建委设抗处的设计质量审查报告和市节能办的节能审查验收报告;
(七)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备案资料;
(八)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九)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色照片20张和幻灯片或录像资料(包括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实况);
第十二条 申报市“雁塔杯”奖核验的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使用由西安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的《雁塔杯奖申报表》,复印无效。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真实;
(三)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应附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