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市建委和西安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得市“雁塔杯”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市“雁塔杯”奖奖杯、证书,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在全市通报表彰。主要承建施工企业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荣誉标志。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市“雁塔杯”奖工程的施工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增加信誉分。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可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工程项目,应当坚持标准,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做好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人员和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直至撤销其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得市“雁塔杯”奖的工程,如在使用中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时,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取消该工程所得的荣誉,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西安建筑业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安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