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及时、准确地处理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供应商质疑事宜,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向中心提起质疑,中心受理、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信息部为受理和处理质疑的责任部门,中心其它部及采购项目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协助。
第四条
中心应在网站上公告受理质疑的电话、传真等便于供应商质疑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
中心处理质疑,应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参与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