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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及时、准确地处理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供应商质疑事宜,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向中心提起质疑,中心受理、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信息部为受理和处理质疑的责任部门,中心其它部及采购项目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协助。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及时、准确地处理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供应商质疑事宜,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向中心提起质疑,中心受理、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信息部为受理和处理质疑的责任部门,中心其它部及采购项目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协助。

第四条

中心应在网站上公告受理质疑的电话、传真等便于供应商质疑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

中心处理质疑,应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参与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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