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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供热条例简介

2022/07/16204 作者:佚名
导读:2015年6月26日下午,《青岛市供热条例(修订稿)》获市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供热条例》完成第三次修改,新版供热条例充分考虑到争议较大的一些热点,为市民带来不少利好。 现行条例规定,“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新建住宅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供热。”而在新版条例中,这一表述被删除,也就是说,取消了60%的户数限制。新增加规定,“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

2015年6月26日下午,《青岛市供热条例(修订稿)》获市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供热条例》完成第三次修改,新版供热条例充分考虑到争议较大的一些热点,为市民带来不少利好。

现行条例规定,“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新建住宅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供热。”而在新版条例中,这一表述被删除,也就是说,取消了60%的户数限制。新增加规定,“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解释说,开发建设单位是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的调试、维修等保修责任的承担者,保修期内,必须实际运行供热设施才能验证其建设质量。同时,建设单位还必须保障用户的采暖需求,取消这项规定意味着只要有一户提交申请供暖也得供。记者同时了解到,这60%的限制取消,只是针对新建小区。对于既有住宅,仍然必须达到60%的标准才能供热。

那么,对于空置的新建住宅,其供热费用,由谁来承担呢?条例中明确,“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供热手续时,一次性预交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供热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对此,万振东解释说,为保障供热单位、用户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采用一定的经济手段督促责任的履行是必要的,但应当合理划分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实行供热的住宅由用户自行承担热费,开发建设单位预交热费的范围限定于实际处于建设单位控制之下的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住宅,并根据用热量据实结算。

新版条例还对促进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做出了规定。新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从9月1号起开始实施。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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