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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 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九条 凡供水设施都要设立安全保护区,并应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 第十条 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为: 1.水库主坝坡脚及两端以外各二百米范围内,泄洪闸周围三百米范围内; 2.水源水井半径五百米范围内; 3.城市引水渠(管)道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输配水管道及其构筑物两侧各五米范围内; 4.高位水池周围二百米范围内。 第十一条 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不准打井、放炮开石、挖沙取土,不得从事其他威胁供水

第九条 凡供水设施都要设立安全保护区,并应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

第十条 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为:

1.水库主坝坡脚及两端以外各二百米范围内,泄洪闸周围三百米范围内;

2.水源水井半径五百米范围内;

3.城市引水渠(管)道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输配水管道及其构筑物两侧各五米范围内;

4.高位水池周围二百米范围内。

第十一条 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不准打井、放炮开石、挖沙取土,不得从事其他威胁供水设施安水库区内严禁炸鱼、电鱼、毒鱼,未经许可,不准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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