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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凡供水设施都要设立安全保护区,并应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
第十条 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为:
1.水库主坝坡脚及两端以外各二百米范围内,泄洪闸周围三百米范围内;
2.水源水井半径五百米范围内;
3.城市引水渠(管)道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输配水管道及其构筑物两侧各五米范围内;
4.高位水池周围二百米范围内。
第十一条 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不准打井、放炮开石、挖沙取土,不得从事其他威胁供水设施安水库区内严禁炸鱼、电鱼、毒鱼,未经许可,不准捕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