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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10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代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现对条例的重点、亮点内容作一解读。 生态绿线“只增不减” 规定解读: 2002年,建设部出台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根据有关行业规范,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五大类。其中,附属绿地并不进行边界控制,而

10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代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现对条例的重点、亮点内容作一解读。

生态绿线“只增不减”

规定解读: 2002年,建设部出台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根据有关行业规范,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五大类。其中,附属绿地并不进行边界控制,而实行性质控制和指标控制,即实行与用地性质相对应的绿地率控制。根据以上情况,条例第十一条增加规定,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重要的防护绿地、中心城区的山体、城市风貌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海岛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即绿地面积“只增不减”。另外,为强化城市绿线调整的程序控制,条例规定城市绿线调整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选用外地植物、栽植大树应进行论证

规定解读:近年来,为增加绿化品种,我市陆续引进了一些南方树木,对于增添美化效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部分树木由于不适应北方气候成活率很低,既造成了浪费也影响了城市美观。如2008年为打造景观道路,我市在燕儿岛路上栽植了四百多棵香樟树,在冬季岛城气温较低的时候,还专门包上了保温膜,最后还是因水土不服大量死亡“退市”。从全国范围来看,建设部在2007年专门下发了《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对“大量引进外来植物,移种大树古树等高价建绿、铺张浪费的现象” 提出了严厉批评“使城市所依托的自然环境和生态资源遭到了破坏,也偏离了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在常委会审议和法规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方面对盲目引进外地树种和栽植大树造成资源浪费现象的意见也较为集中。针对这种情况,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要求城市绿地建设应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选用外地植物种类和栽植胸径15厘米以上的树木时,应当对其可行性、安全性等进行专业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并区分情况对栽植需要特地“小气候”的树木作了倡导性规定,规定除科研、专类公园建设需要外,不宜栽植需要外地特地生长环境的树木,从而发挥法律的宣传、引导功能。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规定解读:根据国务院1992年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但国务院绿化条例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哪个环节参加审查、如何审查、审查哪些内容等并未作规定,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实际工作中较易产生“摩擦”,部门之间经常“打架”。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实际情况,对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补充,明确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五个方面审查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绿地布局是否合理;植物的种类、配置是否适当;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该规定明确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具体职责,既有利于依法行政,又有利于提高绿化工程建设质量,改善生态环境。

严禁住宅建设项目花钱补绿

规定解读: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于个别工业用地等用地紧张的建设项目,绿地面积不达标但确需建设的,国家现行政策允许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绿地。但随之带来的问题是,大量住宅建设项目“花钱补绿”直接损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随着城市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的价值日益凸显,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中为了满足实际需要,在绿地率上“作文章”、“打折扣”。对于企业而言,较低的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与高昂的土地成本相比九牛一毛,企业当然愿意通过缴费“合法精简”绿化面积,提高容积率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对于广大居民而言,高价买来的房子周围除了房子和零星的几块绿地外还是房子,大量的绿地都“在远方”,无法享受绿化带来的居住品质的提升。为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规定标准,从而首次在立法上严禁住宅建设项目“花钱补绿”,使群众享受到真正的实惠。

多套“组合拳”保护绿树

规定解读:绿化树木是城市的宝贵财富,对改善城市生态和景观环境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工程建设与树木保护常常成了一对不可避免的矛盾。尤其是在市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老企业搬迁开发过程中,擅自砍伐、少报多伐、倒卖树木的问题日益突出,给我市的城市绿化造成了巨大损失。为解开城市建设与树木保护这一“疙瘩”,条例打出了多套“组合拳”。

一是在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前,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此外,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报送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中应包括对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相关部门审查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将其作为审查内容予以落实。条例的上述规定将保护树木的环节大大提前,更加有利于从源头上保护树木。

二是严格限制迁移、砍伐树木。对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等情形需要迁移、砍伐树木的,应首先考虑迁移,确无迁移价值或者无法迁移的树木方可砍伐。

三是树木迁移需移植至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绿地,并在迁移树木旁设置标志。树木迁移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或者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

四是迁移、砍伐树木需现场公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批准迁移、砍伐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以加强社会对迁移、砍伐树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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