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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三、网格划分及职责分工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按照“方便管理、界定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环境监管网格,督导、考核各乡镇和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管理责任制。 (一)纵向网格及工作职责 一级网格。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网格化环境监管总负责人,建立以县政府为责任

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按照“方便管理、界定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环境监管网格,督导、考核各乡镇和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管理责任制。

(一)纵向网格及工作职责

一级网格。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网格化环境监管总负责人,建立以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县级环境监管网格。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作为该级网格化区域责任人,相关县级部门切实履行职责,负责各自工作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具体责任人责任。落实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强化环境重点区域、流域、点位的协同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确保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负责指导、监督二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实施和运行,加强对二级网格的巡查、抽查和督查。

二级网格。以各乡镇、竹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分别为相应的网格责任主体。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明确环境监管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坑塘沟渠污染、垃圾乱堆乱放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协助上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

三级网格。以各村(社区)为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明确本级网格责任人,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督员,负责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节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上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

(二)横向网格及工作职责

县法院:负责及时受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理,加强“两法衔接”,探索设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理合议庭,依法审理环境违法案件。

县检察院:健全完善“两法衔接”联动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和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县委组织部:负责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配备、党政领导班子落实环境保护及其生态建设政绩考核,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县委宣传部:组织宣传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县委编办:完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按照环境监管网格化要求,研究落实结构、人员编制保障。

县政府督查室:督促各环境监管网格落实监管责任,将督查通报结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

县发展改革局: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的核查和清理整顿等工作;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审批或核准(备案)。

县经济商务科技信息化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落后产能的淘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实施机动车燃油的油品升级,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标准;加快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确保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减少油气挥发污染物排放。

县卫生计生局:监督各级医院、个体医疗机构科学处理医疗废物,凡具备条件的应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存储、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在审批新建医疗卫生机构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不予审批。

县教育局: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和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两高”司法解释环境违法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和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实施“黄标车”淘汰计划,逐步淘汰黄标车。

县监察局:对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推进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并追究责任。

县财政局: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网格化环境监管业务人员的选配,充实监管执法人员。

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对向违法企业提供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移交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县环境保护局:履行本级环保部门监管职责;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联合监管,落实本级已进行排污申报的污染源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各类环境违法问题;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实施污染源分类管理,完善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管理。

县规划建设和住房局:把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质量,严格规划环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对报批的建设项目负责出具是否符合规划的证明。做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建筑施工噪声及扬尘污染防治等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依据《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建设施工管理,防止扬尘污染。

县水务局: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监督实施纳污红线,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和保护工作,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件。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接到协助执行文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限量供水或停止供水,对违规供水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对发现的违规排污企业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进行移交移送。

县农业局:负责规模以下畜禽、水产养殖企业污染防治工作和畜禽定点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实施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督导现有养殖项目业主对周边环境进行治理,消除环境污染,制定和完善水产养殖规划并监督实施。

县林业园林局:负责林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强陆生野生资源保护,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县审计局: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的审计。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局: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按规定核发许可证,打击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行为。打击企业制假行为,依法取缔小炼油等违法企业,保护生态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移交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县安监局: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审批新改扩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国网青川供电公司、青川县电力有限公司:负责供电管辖范围环境违法企业用电管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禁止对违法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不予供电。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其它相关部门: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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