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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利用太阳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四、具体要求

2022/07/16165 作者:佚名
导读:(一)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以及涉及政府投资或政府给予政策性补贴的项目,应采用建筑利用太阳能技术,实施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建筑利用太阳能由新建建筑逐步推广到既有建筑。 (二)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办公、医疗、学校等公共建筑,餐饮、洗浴、旅馆、商业等服务性建筑,游泳馆等体育设施)以及热水消耗大户应积极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集中使用太阳能。 (三)在城镇加快市政道路、广场、小区

(一)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以及涉及政府投资或政府给予政策性补贴的项目,应采用建筑利用太阳能技术,实施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建筑利用太阳能由新建建筑逐步推广到既有建筑。

(二)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办公、医疗、学校等公共建筑,餐饮、洗浴、旅馆、商业等服务性建筑,游泳馆等体育设施)以及热水消耗大户应积极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集中使用太阳能。

(三)在城镇加快市政道路、广场、小区太阳能绿色照明和太阳能热水、供暖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应用技术的推广。规范以太阳能热水系统为主的太阳能成套技术在居住建筑中的使用。鼓励建设单位和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开发时,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供热采暖、光伏发电、光伏照明等系统。积极推进市政道路和园林建设中太阳能照明工程。

(四)农村牧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采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通用设计图纸、建设示范房屋等措施,抓好太阳能的直接利用。对生态移民和工程移民集中居住点,要明确太阳能利用建设标准,并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和农牧区,要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被动式太阳房和太阳灶等太阳能利用技术。

(五)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一是通过政府补贴和电价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建筑安装光伏发电系统,为城市电网提供辅助电源;二是发展太阳能日用电子产品,如各类太阳能充电器、太阳能路灯和适宜偏远农村牧区无电地区的移动太阳能电源和灯具等;三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小型光伏电站,并与大电网联网供电。

(六)组织实施试点示范项目。重点从太阳能的光热、光伏入手,组织开展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集成的研究和示范项目的建设,为全面推广建筑利用太阳能热水、采暖和光伏发电做好引导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在我省设市城市和农牧区选择有条件的公共设施或居住小区作为建筑节能和太阳能利用的示范点,力争在一些重点技术应用领域取得突破,努力将西宁市建设成为国家建筑利用太阳能产业化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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