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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利用太阳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五、保障措施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太阳能产业发展和太阳能利用工作,细化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建筑利用太阳能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完善政策支持措施,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太阳能资源建筑利用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太阳能利用的组织领导,要把太阳能建筑利用工作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建筑利用太阳能的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太阳能产业发展和太阳能利用工作,细化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建筑利用太阳能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完善政策支持措施,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太阳能资源建筑利用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太阳能利用的组织领导,要把太阳能建筑利用工作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建筑利用太阳能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政策研究。积极争取国家对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发展的政策和财政扶持,加快我省太阳能产业发展步伐。要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保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适合我省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我省各地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合理比例,从而形成一套上下配合、互为补充、完整有力的政策体系。

(三)建立激励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太阳能利用项目所得,享受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进入固定资产的太阳能产品关键生产设备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大对太阳能生产项目和应用工程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对其生产项目和应用工程的贷款实行差别利率政策。对符合标准的建筑利用太阳能示范项目及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设项目实行政府专项补贴,支持建筑利用太阳能。

(四)安排专项资金。各州、地、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利用太阳能的资金扶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和引导建筑利用太阳能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研究制定我省建筑应用太阳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作为建筑利用太阳能专项补贴,支持建筑利用太阳能的技术研发、标准规范的制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利用太阳能和示范试点工程建设。

(五)推进科技创新。省科技厅要在省级科技项目计划中安排太阳能研发和推广项目,设立太阳能研究推广专项,开发研究建筑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集成技术,推进太阳能的普及技术。省建设厅、科技厅要加强协调,选择省内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和经济实力的科研单位或企业,引进国内有关知名专家或企业参与组建太阳能建筑应用研发机构,形成我省建筑利用太阳能的技术支撑体系。

(六)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向社会宣传利用太阳能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太阳能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参与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能力和主动性。结合我省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牧民积极采用太阳能技术与产品。同时,要将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列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计划,配备专项经费,建立长效机制。营造应用可再生能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人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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