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有关水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水利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拟定全县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更大建设项目中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并组织实施。
3、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水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境内水资源利用开发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报批或审批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4、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县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5、组织、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承担全县水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业普法等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和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6、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负责水利行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查和监督。指导全县水利行业的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监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水利价格、税收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7、负责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工作:负责农村小水电建设和水资源开发的报批和审批工作,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工作。
8、负责全县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负责审查上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和可行性报告及初步设计,负责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和工程规范及工程质量等工作。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管委会)供水工作。指导节能减排、节水灌溉和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9、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全县涉河建设项目的报批和审批工作,负责全县境内所有大小河流的治理和开发及河道岸线的管理。组织建设和指导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
10、组织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的防治、监测等工作,负责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和审批工作。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指导水土保持项目的实施,并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落实。在宜林地区协助林业部门搞好山林砍伐的规划和水土保持措施的审批工作。
11、负责县水利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伍的建设,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的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全县水利统计、普查及水利信息化工作。
12、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