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拟订全市水利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依法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全市防洪、水域岸线利用、河口控制、江岸滩涂治理和开发的专业(项)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和保护,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对江河湖泊和地下水实施监测。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论证和按规定报批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监督行业用水标准的实施。组织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拟订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本市财政性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指导水利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负责职能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的建设。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编制、审查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稽察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按规定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大中型灌排工程等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及水量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预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一)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水利信息化和全市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水利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水利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查处市域范围内河道和规定权限内长江涉水违法行为,协调、仲裁水事纠纷。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牵头负责其他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