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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峰时电价实施模式

2022/07/1673 作者:佚名
导读:非峰时电价有三种模式,可以根据具体条件选用。 (1)模式一:由电力企业提供一个固定的“菜单”。如用户在约定的某一时段内(如每年夏季7、8、9三个月每天尖峰时段),停用一个固定数量的负荷,则电力企业可以在电费上给予某一固定折扣的优惠,以便用户选择是否参与这一方案。合理的优惠电价,以电力企业实施可停电力所“避免的成本”作为计算的基准,包括因实施“可停电力”而推迟兴建电厂的固定成本,以及节省的运行与燃料

非峰时电价有三种模式,可以根据具体条件选用。

(1)模式一:由电力企业提供一个固定的“菜单”。如用户在约定的某一时段内(如每年夏季7、8、9三个月每天尖峰时段),停用一个固定数量的负荷,则电力企业可以在电费上给予某一固定折扣的优惠,以便用户选择是否参与这一方案。合理的优惠电价,以电力企业实施可停电力所“避免的成本”作为计算的基准,包括因实施“可停电力”而推迟兴建电厂的固定成本,以及节省的运行与燃料成本等。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不论是暂停时间、可停负荷数量或优惠折扣等都缺少弹性,而且停止用电的时间较长,方案的选择有限,因此效果不太明显。最大的缺点是:电力企业无法精确控制可停负荷的数量以及应付临时供电不足的困扰。

(2)模式二:将可停电力负荷的数量和电价优惠折扣不固定,由工业用户与电力企业个别协商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负荷数量与电力价格设计具有弹性,因此可以接纳更多的用户来提供可停负荷,以达到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目的。但是,这一模式虽然增加了用户的一些选择性,但电力企业仍然无法精确控制可停负荷的数量以及适应临时负荷不足的困扰。同时,用户暂停负荷的时间仍相当长。

(3)模式三:电力企业预先预测电力系统尖峰负荷的变化情况,当预期尖峰负荷即将超过系统供电能力时,电力企业依据实际需要,临时通知可停电力用户降低电力负荷。这样,电力企业除了可以做到电力需求侧管理以降低尖峰负荷外,也不会发生前两种模式出现的因设备闲置而减少的应有的电费收人。在工业用户方面可以保证电力使用上有较大的弹性,并缩短降低负荷的时间。在这种模式执行时,可停电用户不必固定停止负荷,因此可以吸收更多的用户参与。在这种模式下,可停负荷的数量、优惠折扣、通知时间都是可以变动的,在三种因素的互相影响下,可以组成多种方案。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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