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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功能,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 (一)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护坡、挡土墙、在建的道路等; (二)城市桥涵设施: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过街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功能,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

(一)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护坡、挡土墙、在建的道路等;

(二)城市桥涵设施: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过街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桥、地下交通通道、隧道、涵洞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明沟、暗渠、截洪沟、起调蓄功能的池塘、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城市段河堤等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维修养护、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鞍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局是鞍山市市政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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