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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2022/07/1651 作者:佚名
导读: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 (二)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 (四)特种设备出厂资料; (五)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计划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六)施工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

(二)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

(四)特种设备出厂资料;

(五)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计划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六)施工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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