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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简介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内容解读 韩城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陕西省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

内容解读

韩城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陕西省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的原则为: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要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实施,统一调配,资源共享。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应急物资储备的指导和统筹工作,镇办要因地制宜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应急物资储备要结合实际,针对常发的、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先急后缓。应急物资储备数量要与当地实际人口、经济发展规模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三)政社合作,注重实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开拓社会代储渠道,积极探索建立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最大限度提升应急物资储备水平。对于存储环境要求不高、更新速度较慢的应急物资,可进行实物储备;对于存储环境要求高、更新速度快的应急物资,可与相关专业机构或生产、销售单位签订供应保障协议,进行协议储备。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市应急委员会负责全市应急物资保障的领导工作。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全市应急物资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编制和实施全市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市级政府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市级应急物资保障预案;负责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和应急物资保障调度指挥平台建设和运维、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监管、市级应急物资调用协调、重点应急物流园区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补充和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联动机制等。

第六条市级相关部门、各镇办、各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定和落实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应急物资采购、保管、调运、补充、更新等管理制度制定工作;应急物资入库、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存、调用、补充、更新等情况。同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重点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

1.市民政局负责帐篷、棉被、衣物、食品、饮用水、日常生活用品等救灾应急物资的储备。

2.市人武部负责民兵抢险日常应急物资储备。

3.市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饮水(净水)设施设备等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市自来水公司、镇村供水公司负责应急供水抢险救灾物资储备。

4.市交通局负责交通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应急运输车辆的组织调度。

5.市卫计局负责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6.市商务局负责灾区日用生活商品、主要副食品等应急物资组织和调运。

7.市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油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8.市公安局负责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消防等应急抢险救援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物资储备。

9.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应急物资的储备。

10.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

11.市住建局负责排水、城市照明和环卫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及地震监测应急物资的储备。

12.市电力局负责应急供电设备和电力应急抢险物资储备。

13.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负责通信网络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

14.市农林局负责动物疫苗及消杀药品及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15.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16.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的储备。

17.市文广局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物资的储备。

18.市市场监管局(盐务局)负责食盐的应急储备。

19.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应急抢险救灾、生产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的储备。

第八条市级应急物资保障单位由市发改委审核报市应急委员会审批并授牌,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应急物资采购、储备、更新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储备库建设与储备管理

第十条根据风险评估和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设市、镇办两级应急物资储备库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库一般选建在靠近人口密集区和易受灾地区、交通便利的地方。

第十一条按照结构合理、品种齐全、规模适度的要求,坚持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风险评估,储备规模为能满足市内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所需。

第十三条应急物资采购,按照公开招标、透明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特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抢险急需的应急物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紧急采购。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的应急物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应当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食(药)品类等不宜长期保存的应急物资,可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委托定点代储,保证供应。

第十四条采购的应急物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质量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鼓励支持引导城乡居民家庭储备必要的应急物品,扩大应急物资储备的来源渠道。

第十六条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建立和落实应急物资日常管护制度,包括应急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盘库等制度,加强应急物资管理,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保证物资保持良好状态。各级应急物资保障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举行应急物资保障演练和联合调运演练,磨合应急物资保障机制。

第四章调用与补充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动用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在本级储备无法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物资调用申请,调用申请应明确需要调用的应急物资种类、规格和数量及调运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十八条需要市级统一协调调用应急物资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市发改委提出调度意见,由市发改委发出调度令统筹调用。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调度令,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物资调用等工作,并及时向市发改委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门对应急物资运输应优先安排,加强联动,保证运输。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及时做好应急储备物资的补充、更新和核销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市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及时对应急物资的数量、质量、发放、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致使应急物资发生损失的;

(二)未按要求组织应急物资调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应急物资的;

(四)有贪污、挪用应急物资等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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