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的目的是控制项目的内部环境污染。因此,应遵照劳动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有关法规及规范,如投资项目的劳动安全和生产安全,制订必要的安全防护方案。审查分析投资项目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有关防爆、防火、防腐、防震和防放射性污染的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和保证。
(1)防爆。审查分析是否安装预报警控制系统。对项目生产建设中容易产生可燃性气体或液体的工序应设置仪器仪表控制系统,以便在爆炸极限前及时报警,消除爆炸危险。要审查分析项目是否采取安全措施。如对易爆工段进行隔绝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等。
(2)防火。应按照安全防火的规定或规范,分析项目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防火距离是否达到有关要求。
(3)防腐。审查分析项目的有关防腐部分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采取措施进行防腐,以提高项目的使用寿命。
(4)防震。投资项目一般不应在9级以上地震强度区建设,对在地震区建设的项目,应采取抗震措施,保证建筑物在7—9级地震时不发生倒塌。
(5)防放射性污染。对有放射性污染的项目应审查分析项目是否采取防护设施,如设置防护门、防护屏等,以避免或减少放射性污染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