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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证预告登记相关条例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三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四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六条 预告登记后相关权利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转移或注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

(四)证明预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抵押期间转让抵押房产的,还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七条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预告登记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申请相应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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