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主体所应具备的权力,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权力的授予。只有能力而无权力,难以施行管理,从而不能成其为真正的管理主体,所以管理主体的确立必须建立在界定其职责的同时授予其一定权力的基础上;
另一方面含义即权力的确定,其实质即权威。有权力并不一定有权威,权威不是靠授予,而是来自于管理者的事业心、行为方式及其工作效率,没有事业心,就不会有责任感和使命感,也难以上进,从而在其行为方式上就会表现出独裁、以自我为中心,或者是消极、被动、拖沓,因此而毫无效率可言,更谈不上树立权威。因此,能够尽职尽责而有效的管理主体应该是能力、权力和事业心的完美统一。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