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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正文 馆陶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邯郸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馆陶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正文

馆陶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邯郸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馆陶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委托馆陶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监站”)具体实施,对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馆陶县辖区内的所有农村公路。包含所有县、乡、村公路新改建项目、街道硬化项目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质监站隶属于县交通运输局,在业务方面,县质监站受市质监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县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制度等。

(二)负责全县农村公路、中小桥梁工程质量鉴定检测,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仲裁公路工程质量争端。

第六条 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工程建设项目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监督管理的工作责任;

(二)对监理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人员资质、数量、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配置、组织机构、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工作程序;

(三)对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项目、技术、质量安全三项负责人的资质。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方式

第七条 从工程建设开始到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均应到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凡未办理监督手续的项目,工程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报告,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提出《开工报告》的同时,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到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办理监督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二)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包括批复的施工图纸);

(四)施工单位资料:施工合同副本、安全生产合同副本(原件或彩色扫描件),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副本(内含施工单位和主要人员资质证书等),已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资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套彩色扫描件),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扫描件;

(五)监理单位资料:监理合同副本(原件或彩色扫描件),监理单位投标文件副本(内含监理单位和主要人员资质证书等),监理实施细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要求到质监机构申请质量检测手续。办理质量检测申请手续时,项目法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程质量检测申请书;

(二)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自检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评定表》。

质监机构在接到质量检测申请后,组织质量检测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未经质量检测或经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 参与公路工程建设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按管理权限经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无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对受监督工程承担监督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标准、规范、工作失职,造成质量事故的;

(二)弄虚作假,与从业单位共同隐瞒质量事故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监督岗位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

(三)未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施工的;

(四)未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五)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

(七)经质监机构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第五章 管理与经费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依据本办法对监督项目的法人、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对所监督工程质量进行抽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应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 县质监机构的业务经费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专项安排,由县质监站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馆陶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交通部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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