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桥施工期在桥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大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大桥跨越长江下游江心洲水道(主汊)和太平府水道(副汊),桥位分别位于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411.9千米处和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410.7千米的延伸线处。江心洲水道桥为三塔两跨悬索桥,太平府水道桥为三塔两跨拱形塔斜拉桥。
江心洲水道桥桥墩自左岸至右岸依次编号为北0号墩(边塔墩)、北1号墩(中塔墩)和北2号墩(边塔墩)。北0号墩与北1号墩之间为北1号孔,北1号墩与北2号墩之间为北2号孔。
太平府水道桥桥墩自左岸至右岸依次编号为南0号墩(边塔墩)、南1号墩(中塔墩)和南2号墩(边塔墩)。南0号墩与南1号墩之间为南1号孔,南1号墩与南2号墩之间为南2号孔。
第四条 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范围:
(一) 江心洲水道桥区水域范围为桥轴线上游2000米两岸联线与桥轴线下游1500米两岸联线之间的水域。
(二) 太平府水道桥区水域范围为桥轴线上游1500米两岸联线与桥轴线下游1000米两岸联线之间的水域。
第五条 确定和变更桥区水域上(下)行航路,因施工需要禁航或者实施交通管制,以及通过桥区水域的最大船舶尺度和大桥通航高度,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航道情况和施工需要确定,并提前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事局是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所属马鞍山海事处具体负责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大桥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大桥建设的安全生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桥区河床、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
(二)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桥墩防撞设施)与大桥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建立健全施工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气象收集和工程信息通报等制度,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四)按有关规范要求在两岸设置标明桥区范围的界限标志以及桥梁安全警示标志和施工专用标志;
(五)负责按规范要求设置、维护并及时调整桥区助航标志,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
(六)加强对施工单位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有关安全保障工作;
(七)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应急拖轮等必要设施、制定相关预案,担负施工水域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任务;
(八)负责做好施工与通航及其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水域安全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污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做到:
(一)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及防污计划书,按规定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严格在核准的施工专用水域内施工作业,并按事先制定的限定施工船舶或者设施作业的气象、水文条件进行作业,及时通报施工进度;
(二)负责保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夜间施工时应妥善遮蔽照明灯光,不得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三)设立专职通信员与安全员,确保与马鞍山海事处联系畅通,每周定期将下周施工安排书面告知大桥所在执法大队;
(四)施工单位应采取防止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焊渣等掉落保护措施。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若施工作业产生的火花、焊渣等对其安全通过产生影响,应提前停止电焊作业,确保船舶安全通过;
(五)设置或迁移施工辅助码头和其他水上设施以及进行其他相关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保证有关设施保持适于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六)按要求配备必要安全设施(如警戒船、应急拖轮等),制定相关预案并定期演练,担负施工水域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任务;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物体落入江中。及时清除水中遗留物、废弃物和掉落物。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投弃施工建筑垃圾、船舶垃圾、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九条 桥区水域内的施工船舶及辅助船舶应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并应:
(一)不得超载、超额(定员)运输;
(二)配备《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按规定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三)除按有关规定显示信号外,白天应悬挂黄色施工专用旗一面,夜间应垂直显示紫光环照灯两盏;
(四)配备两套甚高频无线电话,并保持一套在规定的频道上值守;
(五)在航时应主动避让过往船舶,严禁强行横越。离泊或者掉头时,应在无碍顺航道行驶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遵守《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六)当视距不足1000米或实际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禁止施工船舶及辅助船舶航行和作业。
第三章 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条 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实行报告制度,并服从大桥所在执法大队指挥,必要时选择安全地点停泊,等候通过。报告内容为船名、船舶种类、船长、船宽、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拖带量及队型等相关情况。
通过江心洲水道桥区水域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船、集装箱船和船队,以及600总吨及以上或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及以上的其他船舶,上行船舶在东埂塔形侧面标以下、下行船舶在彭兴洲塔形侧面标以上,必须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10频道或其他通讯方式向郑蒲巡航救助执法大队(即马鞍山大桥监督站)报告。
通过太平府水道桥区水域的100总吨及以上或主机功率73.5千瓦(100马力)及以上的船舶,上行船舶在翠螺山架空电缆以下、下行船舶在姑溪河口以上,必须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或其他通讯方式向陈家圩巡航救助执法大队报告。
第十一条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大桥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使之处于良好技术和适航状态,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通过桥区时,应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和轮机人员操作;
(三)通过大桥的船舶,其最高点至桥梁或施工吊篮下缘的间距应不少于2米;
(四)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能和控制能力,并以安全航速航行,上行船舶的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4千米,下行船舶的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12千米;
(五)通过大桥的机动船,应在进入桥区水域前白天悬挂“T”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白光环照闪光灯一盏,过桥后即行落下或熄灭;
(六)当桥区实际风力达到七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七)上行视距不足1200米,下行视距不足1500米,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八)船舶过桥前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不正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禁止通过桥区水域,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九)特种船舶(队)、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船舶需通过桥区水域的,应提前24小时将船名、尺度、拖带方式、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吃水、预计通过时间、安全措施等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经同意后方可通过;
(十)禁止追越和并列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
(十一)不得在桥区水域内穿越、抛锚、掉头、编解队等。
第十二条 靠泊桥区水域内码头的下行船舶,必须在驶过桥区水域下界限后,方可掉头驶入规定航路进行靠泊。在桥区水域内离泊下行的船舶,必须在驶过桥区水域上界限后,方可掉头驶入下行通航分道。
第四章 桥区水域安全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施工专用水域。除大桥施工单位和船舶以及航道、水文测量船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水上测量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十四条 所有船舶在桥区水域内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值守,以保持通信联系畅通。
第十五条 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进行试航、淌航、编解队、采砂、捕鱼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和施工安全的作业。
第十六条 大桥施工水域内的码头,船舶靠泊宽度不得超过20米。
第十七条 大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应建立联络巡查制度,确保各项作业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者,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