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适用的高危行业企业范围,具体包括:从事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建筑施工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其中,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 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对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规定的高危行业企业范围,一是不再包括已经单独制定了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的煤炭和烟花爆竹企业;二是根据国防科工委的意见,将军工危险品生产也纳入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此外,对一些危险系数较小的非煤矿山企业,如地热、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也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