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安排。
1.2015年7月27日前完成专项培训,工作布置。按照本工作方案的统筹部署,由县水务部门牵头开展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专项工作培训,同时将有关工作任务安排到各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细化相关工作责任。
2.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宣传动员,调查登记。各乡镇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具体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填写小型水利工程登记表。县水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开展业务人员培训。
3.2015年8月30日前完成初步审核,公开公示。各乡镇对已明晰产权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在工程所在地公示7天,无异议后,小型水利工程登记表经社、村、乡镇逐级审核,签字盖章后(一式三份),上报县水务局。
4.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资料复核,统计建档。县水务局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小型水利工程登记表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完善签证盖章、建立档案后,将结果和相关资料上报县政府。
5.2015年11月31日前完成资料审批,确权颁证。县政府对全县符合小型水利工程颁证条件的结果进行审批后,县水务部门承担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书的统一印制和制证复核等工作,完成后的产权证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向产权主体颁发。
6.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成果汇总,验收工作。由县水务局对全县的调查颁证等情况进行查漏补缺和成果汇总,相关资料统一归档,并组织开展验收。
(二)主要职责分工。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
(1)负责组建以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2)在所辖区域内,开展好宣传、组织动员、公示等;
(3)领导、安排辖区内由各行政村具体开展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做好调查、统计、汇总、初审、转报等;
(4)承担工作中涉及的协调、争议调解、进度安排等工作;
(5)配合县级部门开展工作专项检查、验收等;
(6)开展辖区范围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颁证相关工作;
(7)其它相关工作。
2.县水务局责任。
(1)提出工作前期县级工作方案,承担县级工作专项培训等工作;
(2)承担全县行业业务指导;
(3)安排人员负责乡镇上报各阶段相关表格、资料等的搜集、汇总、审查、核准、建档、制证、填写等工作;
(4)牵头开展县级各阶段工作的进度安排、阶段总结、验收、迎检等工作;
(5)其它相关工作。
3.县财政局责任。
(1)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划拨、监管和督查;
(2)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专项检查、验收;
(3)其它相关工作。
4.县国土资源局责任:负责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用地的审查核定工作。
5.县档案局责任:负责指导水务部门和各乡镇建立档案资料及保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