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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扬尘污染专项提升整治实施方案全文

2022/07/1692 作者:佚名
导读:高邑县扬尘污染专项提升整治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改善民生、提高大气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开展6个专项提升整治为抓手,

高邑县扬尘污染专项提升整治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改善民生、提高大气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开展6个专项提升整治为抓手,以15个扬尘污染环节精细化管控为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抓标准、抓责任、抓机制、抓落实,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密的措施、最严肃的责任、最严厉的处罚,全面提升我县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我县PM10指数优势,确保全年PM10浓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为“退出全省倒三十”打下良好基础。

三、重点工作及整改标准

(一)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整治提升

对全县所有建筑工地进行扬尘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12条,所有建筑工地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和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设备“两个全覆盖”要求,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

1、建筑工程施工抑尘措施标准:

(1)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2)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3)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

(4)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5)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6)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7)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8)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9)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

(10)工程主体作业层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11)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清扫时应当洒水防尘。

(12)高空作业施工中,施工层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13)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抑尘措施标准:

县城建成区内的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符合建筑工程施工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采取洒水、喷淋、喷雾等防尘措施,及时清理废弃物;

(2)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爆破前应当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应当立即采取防尘措施;

(3)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当对裸露场地进行覆盖,裸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

(4)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清除现场建筑垃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二)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专项提升整治

全面开展标准化施工,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建立市政施工扬尘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惩重罚制度,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100%。

3、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抑尘措施标准:

除符合建筑施工有关要求外,涉及土方施工作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1)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2)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

(3)对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4)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或者实施绿化。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4、园林绿化作业抑尘措施标准:

(1)施工过程产生的种植土、弃土、余土等,工程位于主要路段的应当立即清运,位于一般路段的应当在当天清运;

(2)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3)种植完成后的树坑应当覆盖卵石、木屑、挡板等;

(4)对道路两边、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进行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五厘米以上;

(5)公园、广场等大规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建筑工程施工抑尘措施标准有关规定。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5、建成区外公路建设施工抑尘措施标准:

(1)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2)向线性工程主体作业区运输土方、材料的道路应当硬化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3)现场进行破碎或者截桩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4)灰土、砂浆、沥青混凝土等采取厂拌,现场堆放的路基填料和施工材料,应当采取洒水、遮盖等防尘措施;

(5)公路建设附属场(站)参照本办法关于物料堆场防尘要求实施;

(6)水利工程施工应当参照以上措施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

(三)料堆场扬尘专项提升整治

全县料堆实现四面围挡全封闭化管理,对工业企业料堆场增加管理台账,重点工业料堆全部实现在线监控。

6、建筑料堆料场抑尘措施标准:

(1)划分物料区域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2)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清洗;

(3)物料堆场周边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4)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

(5)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保洁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6)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政府〕

7、 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抑尘措施标准:

除符合上条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工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储存煤粉、粉煤灰、铁精粉、生石灰、水泥、水泥熟料、矿渣、硅石、炉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或者粒状物料的,应当采取入棚、入仓的方式封闭储存。鼓励采用入棚、入仓方式封闭储存块状物料。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四)城市周边及农村地区环境专项提升整治

8、露天焚烧管控措施标准:

(1)全力做好垃圾、落叶、枯草等废弃物清运工作,建成区内垃圾、树叶要做到“日日清”,严禁垃圾过夜存放,农村田间地头、道路两侧落叶、枯草要及时清理,减少火情隐患;

(2)严格按照《高邑县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严格巡查,逐步实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的目标;

(3)做好县城建城区内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物质和电子废弃物、沥青、塑料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监管工作;

(4)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做好秸秆回收处置利用工作,减少秸秆露天焚烧;

(5)充分利用热点感应视频监控系统,对火情及时处理,提高处理率;

(6)加大对火情案件处罚力度,对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各乡(镇)政府〕

9、农村生活垃圾管控措施标准:

全县107个行政村全部实现垃圾定点收集处理,发挥乡镇转运站功能,做到日产日清,彻底解决农村生活垃圾乱堆乱放现象,实现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10、裸露土地管控措施标准:

各乡镇建立巡查制度,做好黄土裸露台账,定期对辖区范围内黄土裸露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黄土裸露问题,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整治,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1)城镇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透水铺装、地面硬化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遮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

(2)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裸露地面管控清单,明确裸露地面的斑块区域、地理坐标、数量、面积,落实防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绿化责任制,防治扬尘污染。

(3)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采用留茬免耕等措施,减少裸露农田。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负责城区范围内)、各乡(镇)政府(负责城区范围外)〕

(五)城区道路及公路扬尘专项提升整治

11、城区道路扬尘管控措施标准:

(1)县城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其中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逐步实现机械化清扫全覆盖。

(2)按规定及时清扫养护,保持路面整洁干净,达到我县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在容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和不利气象条件下,应当加大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频次;

(3)采用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方式,进行降尘或者冲洗,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进行低尘作业。清扫产生的垃圾、下水道疏浚作业产生的污泥应当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4)实施城市道路扬尘监测考核奖惩制度,全面实行“以克论净”。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12、国省干道扬尘管控措施标准:

(1)在全县国省干道布设安装扬尘监测设备,机械化清扫覆盖率100%,要求路面范围内达到路露本色、基本无浮土。

(2)县城周边重要干线公路采用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清扫为辅的作业模式,保证全天洒水次数不少于2次,做到清扫作业无扬尘,公路路面基本无浮土。路面严重破损的,及时进行修复。

(3)国道、省道、县道道路两侧从事餐饮、住宿、修理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卫生承包范围内采取洒水、清扫等防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全面加强交通运输扬尘提升整治

13、停车场扬尘管控措施标准:

(1)停车场所地面及门前道路必须全部硬化、绿化,严禁黄土裸露。

(2)停车场入口必须配备冲洗设备,进出车辆全部进行车轮冲洗,严禁车辆携带泥土上路。

(3)停车场围墙全部进行硬质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3米。

(4)所有经营性停车场必须配备清扫设备及洒水车辆,实现湿洗机扫每天清扫不少于2次,洒水次数不少于4次,做到场地清洁、湿润。

在达到以上四条标准的基础上,重型货车停车场还需取得停车场经营有关手续。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行政审批局〕

14、渣土车管控措施标准: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

(2)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号牌清晰。

(3)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

(4)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保持车体整洁。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15、货运车辆管控措施标准:

(1)途经、停靠我县的货运车辆,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扬散。

(2)通行限行区域或者路段时,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车速通行。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指挥调度。充分发挥技术指挥中心中枢作用,及时分析研判污染物分布、变化情况。对发现突然上升的指标,及时弄清根源所在,下达精细化管控指令,为环保治理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明确责任分工。 县生态环境分局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建、交通、发改、农业、水务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三)创新监管手段。进一步织密监测网格,依托工业企业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控平台,充分整合2个省控站点、4个乡镇站点及建筑工地“两个全覆盖”监测站点,合理调整 22个便携式监测设备点位和7个六参数微型站点位,构建覆盖全面、数据精准的全方位监管平台。

(四)强化考核问责。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建筑工地、主要道路的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实施排名通报制度,对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推动不力的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约谈和追责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加强新闻发布和新媒体宣传,宣传报道扬尘治理控制标准、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各建筑工地要在工地入口、硬质围挡上印制相关抑尘措施及控制标准,重点涉及扬尘的施工单位要依法全面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健全12369环境举报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投诉机制,对典型扬尘违法案件,群众反复投诉、社会关注度高等问题,在媒体公开曝光。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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