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参与拟订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政策措施;
(三)负责指导编制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建设及投资计划;
(四)负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
(五)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 区、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推进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六)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和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各县( 市) 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八)负责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工作;
(九)负责煤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改造工作;
(十)承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