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的标准、行业标准和全省统一定额,拟订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数、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三)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准入、勘察设计、工程报建、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安全和综合验收工作;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开拓外埠建筑市场。
(四)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提出全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编制城市维护管理计划,制定城市公用设施的养护定额;负责征收城市建设维护费计划;参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国家及省、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五)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镇发展规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推进城乡建设一体化;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的政策、规定;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屋和城乡建设的科技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合同有关部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减排;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八)承担城市建设管理责任。指导城市供热、供气、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灯饰化建设工作;负责供热、燃气和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供热燃气等管线工程建设监管和竣工验收;指导城市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小区内城市基础设施的监管;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九)承担城市供水、节水、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管理责任。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并实施监管;负责城市排水许可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市城乡建设学会、协会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