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增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抗风险能力,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 市房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房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本金按项目总投资的20%确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指定银行设立项目资本金专户足额缴存项目资本金。未建立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和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对于抽逃、挪用项目资本金的企业,市房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