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的建议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查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水利资金以及市级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市级水利部门预算;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建议;负责水资源费、防洪保安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各项市级水利规费征收及使用和监管。
(二)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含垦区、林区)。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市管江河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批;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和保障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审批市管取水项目的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市管河流水量分配方案以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和不同行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全市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市江河湖泊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库养鱼经营管理和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制定全市农村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源性地方病的防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负责重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涉及的工程造价、招标投标、质量与安全、建设监理等方面工作的监管。
(十一)负责水利投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水利建设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市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国际合作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