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投资、帮扶捐赠投资等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筹自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城中村、集镇及集镇延伸供水工程具体运行管护措施另行规定。
第三条 按照“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分级承担维修管护费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计量收费等工作进行分级指导和监管,保障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范有序运行。
第二章 管护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管护机构。成立鹤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业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人社局、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鹤峰县丰源供水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管护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规模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主体责任。一是组织成立规模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小组,制定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措施,落实管护经费,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二是督促运行管护机构收缴水费,将其储存至本级供水运行管护机构并加强管理;三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管和综合治理工作,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审核及实施;五是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督促村民委员会加强小水窖的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一是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监管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维修管护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审定;二是指导各乡镇、村民委员会成立管护机构,建立完善相关管护制度,对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和安全培训;三是依法依规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为;四是审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方案,对项目质量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资金(以下简称维修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县发改局:负责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水价执行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维修管护资金规范管理及监督。
县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违法行为。
县卫健局:负责饮用水水质抽样检测,对各供水单位水质检测人员进行培训。
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负责1000人以上规模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源地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查处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水资源确权登记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指导管护人员的选聘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工作。
县自来水公司:承担城中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主体责任。
鹤峰县丰源供水有限公司:承担各乡镇集镇和集镇延伸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主体责任。
第三章 管护方式
第六条 管护方式
1.乡镇辖区内规模集中式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且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遴选供水单位进行运行管护,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管和指导。
2.乡镇辖区内1000人以下规模集中式供水工程,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行使管理权,乡镇水利水产管理站负责技术指导。
3.20人及以下规模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农户自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和指导。
4.规模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维修管护由管护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入户部分由受益农户负责。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七条 依法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因突发事件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污染隐患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水质检验
1.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2.供水单位应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相关要求进行水质检验,完整记录检验情况并存档。
3.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相关指标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必要时可提请疾控机构启动相关预案予以处置。
第九条 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十条 20人以上规模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以水养水。提留供水单位水费收入的20%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并存入运行管护机构。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供水成本收费。供水成本收费通常包括原水费、折旧费、运行维修管护费(含大修理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根据全县实际,指导水价区间为0.5—5元/T,或以供水工程为单元,统一进行供水成本核算和定价;供水价格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对实际水价达不到成本价的,由各乡镇视情况自行核定并适当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规模集中式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村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须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每天应记录取水量,观测水质变化、清理取水口,加强汛期洪涝危害防控。
第十五条 管护主体责任单位应对供水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常态化巡查检修,发现异常时迅速排查处理。
第六章 管护资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 维修管护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和供水单位水费提留组成。其中,县级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按农村供水受益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核定,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申报维修管护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审批后,从县级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和供水单位水费提留资金中审核列支。
第十八条 申报维修管护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运行管护机构;
2.制定具体的运行管护措施;
3.落实运行管护人员;
4.落实20%的水费提留资金;
5.维修管护方案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批,且确需财政予以补助;
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十九条 维修管护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为管护单位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县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和自查验收,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维修管护资金的收支情况须由管护主体责任单位在各项目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安全生产意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处理相应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管护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依法依规严厉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玩忽职守、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的;
2.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水污染等严重后果的;
3.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贪污挪用水费、以权谋私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凡造成水源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