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有关城乡规划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制定有关技术管理规定、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修编、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参与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核工作;并依法对各类规划进行审核、报批。
(三)组织实施已批准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镇、乡、村庄规划工作;负责对城市绿化、景观小品、户外广告、室外装修及城市配套的各项设施的规划审批和设计方案审查。
(四)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及乡、镇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工程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全市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组织编制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相衔接的市域城镇群规划;负责全市城乡一体化、都市区规划协调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组织规划设计招标、方案评审;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用地的规划管理,依法核定其用地位置、使用性质、建设内容和开发强度等指标,提供出让地块规划条件。
(六)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实施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构筑物、市政道路、市政管线等)的规划审批工作,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村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的现场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七)负责指导全市城乡规划系统的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入鹰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城乡规划行业相关社团工作;负责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区内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管理和地形图一图多用的测绘及协调工作,审查城市勘测报告、成果、成图,监督检查勘测成果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查询等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立规划信息数据库;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科技进步、人才开发、教育培训和内外交流工作。
(十)参与全市范围内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参与对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
(十一)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