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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城区洛清江河段两岸防洪工程法律依据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法律条款。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法律条款。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法律条款。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法律条款。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符合鹿寨县人民政府1992年7月30日颁发的《关于鹿寨县辖区河道管理试行办法》(鹿政发[1992]71号)的规定条款。第三条规定:鹿寨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河道及一切水电工程的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视该段河岸情况划定:

(一)天然河岸坡顶(含陡坡)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地段,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至河内为该段河道管理范围。

(二)历史最高洪水位高于天然河岸坡顶(含坡顶)的地段,以天然河岸坡顶(含坡顶)至河内为该段河道管理范围。

四、在建设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无理取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工程建设的运输车辆。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妨碍施工单位正常施工的,阻拦工程运输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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