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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市区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简介

2022/07/1621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将原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实施的专项验收模式,转变为“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 根据市区分工,市住建局是市管项目(由市住建局核发施工许可证)联合验收牵头单位,负责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黄州区住建局是区管项目(由黄州区住建局核发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将原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实施的专项验收模式,转变为“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 根据市区分工,市住建局是市管项目(由市住建局核发施工许可证)联合验收牵头单位,负责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黄州区住建局是区管项目(由黄州区住建局核发施工许可证)联合验收牵头单位。

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经信、住建、城管执法、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联合验收前完成接入工作。

第五条 对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应当委托1家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参验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第六条 联合验收事项:

(一)规划条件核实;

(二)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

(三)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

(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

(五)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六)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七)竣工质量验收监督;

(八)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依照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投资项目集中审批综合受理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第八条 联合验收流程和时限:

(一)建设单位按照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的申报资料,向投资项目集中审批综合受理窗口提交资料申请联合验收。

(二)投资项目集中审批综合受理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当日内将申请资料分转到各参验部门,各参验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并向投资项目审批受理窗口反馈审查意见,投资项目集中审批综合受理窗口根据审查意见当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一次性补正告知单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反馈给建设单位。

(三)经审查资料齐全的项目,住建部门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确定联合验收时间,组织各参验单位集中进行现场踏勘,开展验收或验收监督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或监督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项目审批受理窗口。

(四)联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住建部门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九条 实行联合验收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对暂不符合验收条件,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项目,由验收审批部门告知建设单位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后,验收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出具通过验收的审批决定,住建部门可以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各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验收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条 对联合验收不达标且暂时不能达到审批条件的项目,由参验单位向建设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经自查合格的,通知参验单位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凡牵头单位未履行牵头责任、相关参与验收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联合验收职责的,按照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机构改革过渡期间按本办法施行。机构改革如有职能调整,按照新的职能分工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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